承德博物馆为充实馆藏文物数量,丰富文物类别体系,开展文物征集相关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有关国家文物政策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文物征集是不断丰富我馆收藏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藏品立馆”的重要手段。文物征集工作由文物典藏部和财务部共同承办。文物典藏部负责制定文物征集工作计划,确定文物征集范围重点和标准,履行文物征集工作实施程序。财务部负责与拟征集文物所有者进行价格谈判或协商,确定征集购买意向,进行购买征集工作。另选定行业内专家组成临时专家组,对拟征集文物进行甄别、鉴定、定级、定价。
第二条 征集原则
(一)征集的文物藏品来源明确合法,藏品征集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并纳入本馆“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
(二)征集人员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本着尽职尽责、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文物法规的指导下,严肃认真地进行文物征集工作。
(三)征集工作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权谋私,完成征集工作后,依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及时做好文物藏品的接收、登记、编目、建档、入藏等工作。
(四)强化征集对象的完整性、代表性、独特性。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文物,可适当降低其完整性的标准。
第三条 征集范围和方式
(一)弥补馆藏文物体系缺项和基本陈列、专题展览稀缺急需的文物藏品。
(二)能够反映清代宫廷文化、承德地域文化以及与民族团结文化交流有关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颇高的重要文物。
(三)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现当代艺术品,重点征集业已成名、社会公认艺术家的代表性作品。
(四)博物馆的藏品征集方式包括:购买、接受捐赠、依法调拨、交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征集流程
(一)初鉴
馆内专家依据征集计划及线索,对拟征集藏品进行初步鉴选,文物典藏部将藏品信息汇总,报请馆领导。
(二)专家鉴定
藏品征集工作报请馆领导同意后,聘请馆内外行业内权威专家对拟征集文物进行鉴定,确定其真伪、价值,并明确是否征集的建议。专家鉴定原则上需要三至五名专家,在鉴定过程中,遵循“背对背”独立鉴定原则,以书面的形式提供专家鉴定意见书,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估价建议。
经专家鉴定、评估应予征集的藏品,由文物典藏部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售者报价、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等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向馆里提出征集请示。同类文物市场交易少,价格参考数据不足时,可组织专家对价格进行专门论证,论证结果作为与物主商谈的基础。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
(四)价格谈判或协商
拟征集文物藏品确定后,文物典藏部与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协商小组,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谈判、协商中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五)征集实施
本馆召开馆务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由文物典藏部和财务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
(六)如有交换文物以及其他特殊形式,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备案的,须经馆务会讨论、研究决定后,由文物典藏部履行上报程序。
(七)监督检查
上级主管单位的纪检、审计部门负责对征集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五条 经费管理
(一)藏品征集经费列入博物馆年度预算。
(二)藏品征集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购买文物款(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调拨文物补偿款、交换文物补偿款、捐赠文物奖金、委托中介费以及文物鉴定(劳务)费、文物运输费(含保险)等。
(三)由于技术原因,须由外埠专家进行文物鉴定而发生的往返差旅费及出售或捐赠方代表为出售或者捐赠文物而发生的往返差旅费标准参照《承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征集藏品入馆手续
(一)文物征集报告。根据专家对拟征集文物的意见及建议,拟出文物征集的报告内容,包括文物名称、时代、性质和价值等描述,专家鉴定意见书,经充分协商后拟出建议支付的奖金金额,经主管馆长和馆长签批同意后进行征集工作。
(二)征集凭证
1、经馆务会议同意征集的文物需填写《承德博物馆文物征集凭证》。
2、专家鉴定记录齐全,内容包括:鉴定日期、鉴定地点、鉴定人员、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
3、文物出让人的出让书或捐赠人的捐赠书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填写齐全。
4、文物征集清单及收购凭证的填写要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三)藏品入藏
文物藏品被征集后即成为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文物典藏部应及时接收,填写入藏凭证、办理入库登记手续,认真核对记录藏品的数量和现状,新收藏品登入“藏品总登记帐”,并进行测量、定名、拍照等工作,完成后立即入库进行排架、定位,建立藏品档案。
第七条 文物捐赠证书的颁发
(一)捐赠文物藏品符合本馆收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颁发捐赠证书。
(二)证书内容由文物典藏部工作人员依捐赠人和所捐赠文物的具体情况起草,报主管领导审阅批准后加盖本馆公章。
(三)捐赠证书颁发需做好登记,内容如下:
1、捐赠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2、捐赠文物藏品的名称、数量、级别等信息。
3、经办人及日期。
第八条 通过博物馆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藏品征集价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3日起试行。